【byb.cn 人体管道工】上周,我写了一篇因按摩导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《人嘎了 理疗馆赔10W+冤不?》,而今天这个案例,和前案有类似之处,洗个头,人嘎了,但老板却分文没赔,这是咋回事呢?
这个案例,选自裁判文书网【(2024)桂14民终653号】,为便于大家阅读判决书,我让AI改写了一下:案发时间:2022年8月19日;地点:广西崇左某理发店;事件:顾客张女士,患有严重的基础病,在洗完头回家后不久,感觉身体不适,送医治疗5个月后死亡;诉求:要求理发店老板赔死者家属约107W;二审法院:驳回死者家属全部上诉请求。
事情经过:
一位姓张的女士(去世了)去一家叫“宁明县某某店”的理发店洗头。洗头用的是艾草水。洗完头回家后,她感觉身体不舒服,被送到医院,诊断结果是严重的脑出血。她本身有非常严重的高血压病史。在医院治疗了近5个月后,不幸去世。
张女士的丈夫(梁某德)和女儿(梁某坪)认为,理发店老板(黄某红)在洗头过程中有不专业的按摩行为,并且明知张女士有高血压还推荐这个项目,导致张女士发病。他们要求老板赔偿一半的损失,大约107万元。
法院是怎么判的?
一审(宁明县法院):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认为张女士脑出血系自身严重高血压所致,无证据证明洗头服务与发病存在因果关系,店主亦无明显过错,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二审判决(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)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:
现有证据(病历、诊断证明等)显示张女士本身属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,脑出血是该类疾病的常见并发症;
原告未能举证证明——洗头/按摩行为不当,且该行为与脑出血之间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因果关系;
双方在一、二审中均未申请司法鉴定,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核心结论:
1. 因果关系不成立: 法院认为,张女士的死是她自身严重高血压病情的自然发展结果,和去理发店洗头这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家属没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是老板的操作不当引发了脑出血。
2. 老板没有明显过错: 法院没有认定老板在服务中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。虽然家属质疑老板没有按摩资质、用了艾草等,但法院认为这些都不是导致张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3. 谁主张谁举证: 法律上,谁提出一个说法,谁就要拿出证据来。家属说是老板害死了人,但拿不出关键证据(比如医学鉴定证明洗头和脑出血有直接联系),所以只能败诉。
简单一句话总结:
张女士本身有很严重的高血压,她在洗头后突发脑出血去世。法院判定,这主要是她自己身体的原因,和理发店的服务没有直接关系,所以理发店老板不用赔钱。
【案例分析】
1、【死者一方】
法院认为:“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,张某云自身于2011年就患有高血压3级,属于高危组。高血压患者本身存在导致脑出血的高风险,高血压患者需要进行降压治疗,预防导致脑出血的风险。高血压患者在接受艾草水洗头及按摩的行为会导致脑出血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张某云脑出血系其高血压原因导致,与洗发按摩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可能有朋友不了解这3级高血压有多危险,给大家科普一下:
诊断标准:在未使用降压药的情况下,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,收缩压≥180mmHg 和/或 舒张压≥110mmHg,只要其中一项达标即可确诊。
核心风险:它属于心血管事件极高危范畴,长期不控制会快速损伤心、脑、肾、眼底等靶器官,诱发脑出血、心梗、主动脉夹层、肾功能衰竭等致命急症,部分患者可能无明显症状,隐蔽风险更高。
干预要求:确诊后需立即就医,通常需要联合2种及以上降压药物强化治疗,同时严格执行低盐饮食、规律作息、情绪稳定等生活方式调整,日常做好血压监测,不可自行停药改量。
很显然,张女士本身患有严重的高血压,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,也正因为如此,法院才会判老板无需要担责。她接受洗头服务的时间是在19时,而送医的时间是在22时。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2022年8月19日19时许,张某云到黄某红经营的“宁明县某某店”处接受艾草水洗头服务。2022年8月19日22时19分许,张某云因身体不适由梁某坪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救助。22时50分许张某云由急救车送到宁明县某某医院治疗,宁明县某某医院诊断:右侧外囊、基底节区脑出血;高血压3级、高危组;吸入性肺炎;脑疝;消化道出血;高脂血症。
张某云突发疾病住院后,经诊断为脑出血、颅内感染、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疾病。在张某云病情危重,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情况下,家属于2023年1月10日要求出院,张某云于出院当日死亡”
张女士本身严重的基础病是法院判定此案是非曲直的最重要的依据。
2、【老板一方】
虽然老板被判无需担责,但经此一案,我估计老板也被吓得够呛。事实上,如果老板懂得一些医学知识,在日常服务中,会有很大帮助。首先就是望诊。很多病人,尤其是心脑血管病人,脸上是挂相的,尤其是眼神迷离,话说表达语义不清,如果是新案,就应该问一下客人中否有什么病,但凡看着不对劲的,比如发烧,严重咳嗽等,都应该拒绝服务。
同时,店内应该有服务监控,以便事发后可以取得相关的证据。因为,家属认为,老板给张女士做了颈部的按摩,但又拿不出证据来,如果老板有监控视频,就可提供相应的证据。“2、梁某坪、梁某德(死者张女士家属)提交的证据1表明,在主管行政部门的调查答复中,已明确确定受害人张某云是在接受黄某红服务洗头按摩时,当场发生头晕的事实,当时黄某红要求受害人以仰头状,使用热的艾草艾叶水进行洗头,洗完头后又进行颈部推拿和按摩,压迫颈动脉及因长时间仰躺方式洗头致脑部血管受到压迫,黄某红不当的行为和服务方法,导致受害人当场发生脑溢血,也即受害人在接受黄某红服务时发生的脑溢血,与不具备相关服务资格的黄某红的不当服务方式具有因果关系,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实进行评价认定”
大家注意一下,张女士家属认为老板对张进行了颈部的推拿和按摩。我在以前的文章中,提到过很多次,颈部很脆弱,不宜进行大力按摩。如果老板真的有此行为,也真有可能诱发脑溢血的情况,只可惜,死者家属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,而老板即使有证据对自己不利时,当然也不会提供。按理说,公共的服务场所,应有监控。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,也可能没有。所以,到底老板是否对张女士有过颈部按摩,就不好说了。(有点死无对证)
3、【我的观点】
①从顾客的角度看,当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病时,尤其自我感觉不舒服时,要不在家休息,要不去正规医院,而不应该去非医疗机构调理身体,以免造成意外。即使要去,最好有人陪同,以免出现问题后,有人证,就医也有帮助。或者在接受服务时,和店主说明自己身体状况,并最好保留有录音等证据。
②从店家的角度看,前面提到了最好有监控,以免发生意外时,留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。同时,对那种主动声明自己有基础病的顾客,或者在感冒等病发作期期时,最好不接待(《刮痧致死案并非不可能发生》案中,患儿就是在患有爆发性心肌炎时接受了刮痧推拿等治疗;我在临床实践中,也遇到癫痫发作的情况)。
总之,刮痧、按摩、正骨、拔罐,甚至洗头,这些我们大多数都体验过的理疗服务,看起来人畜无害,但都隐藏着很多危险,不管是作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,都要时刻小心,避免意外的情况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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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个头 人嘎了 但老板不用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