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,对加工、运输病死动物有明确规定。
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:禁止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下列动物产品:
1.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;
2.疫区内易感染的;
3.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
4.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;
5.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;
6.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。
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,对加工、运输病死动物有明确规定。
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:禁止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下列动物产品:
1.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;
2.疫区内易感染的;
3.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
4.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;
5.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;
6.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。